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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招商引资好处多多,小伙伴们快来投资吧~

| 招商动态 |2016-11-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温泉县生态区、旅游区和农牧业经济区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内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在本县投资兴业的均可享受本规定政策。

第三条 温泉县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除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的,一律开放,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㈠ 旅游业;

㈡ 农副产品深加工、民族特色产品加工;

㈢ 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

㈣ 纺织服装产业;

㈤ 建材、机械制造、进口资源加工、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

㈥ 商贸物流;

㈦ 金融服务业;

㈧ 高新技术产业;

㈨ 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

1. 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远程教育等;

2. 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3. 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营销与推广;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5. 民族和民间艺术保护和发展;

6. 全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

7. 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站)设施建设与服务;

8. 养老服务、医患陪护服务等。

㈩ 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投资领域。

第五条 设立温泉县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建设经营发展。

第六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本县均适用。

第七条 受我县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落户我县的企业,推荐到州内其它县、市或园区,作为“飞地经济”的招商项目,具体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等非农转用建设项目,其用地按备案批准管理,投资者只承担土地征用补偿、开发、报批等成本费用。

第九条 新型清洁能源(风电、光伏等)项目用地,既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出让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按上述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口支援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按本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来温泉投资。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过亿元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国家认定),及对全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大影响项目指:年纳税额达150万元以上,一次性解决就业50人,对温泉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拉动性作用的项目),在享受同类项目政策的同时,还可执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项目,分别依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10%、15%、20%的比例,给予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用于企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待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拨付,上限不超过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总额。(此政策不包含新型清洁能源和矿产开发类项目。)

第十五条 协议项目投产经营后,继续增资扩建或延伸产业链的,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投资,还可继续享受本办法中第十四条奖励政策;生产经营区基础配套设施已完整,并能保证生产运营正常所需的,不再给予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六条 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县域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均按国家幅度范围的上限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税收贡献上台阶奖。对在县域内登记注册企业首次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的一次性上台阶奖。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或对温泉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本地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罚息及延期贷款利息除外),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建成投产后,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由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民贸企业贷款贴息等,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等。

第五章 规费征收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涉及到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六章 争先创优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争创龙头企业和 “三品认证”的扶持力度。

㈠ 对新获得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㈡ 对于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㈢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㈣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㈤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包装,提升产品档次,对在国内大型展会上获得奖励证书的加工产品给予奖励2万元;对在自治区级农副产品展销会上获得奖励证书的加工产品给予奖励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旅游项目的,创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创为国家百强旅行社、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奖励10万元;创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四星级酒店、四星级农牧家乐、积极研发旅游纪念品,并命名为“新疆礼物”的产品、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㈠对获得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㈡对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或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获得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㈢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获得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二十六条县域内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章 出口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外,每出口县域内特色产品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根据海关年度统计数于次年年初兑现,奖励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各类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等,商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相关项目资金。

第八章 科技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县域内招商引资落地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条 县域内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申请认定各项专利的,且专利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流通等环节,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其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九章 公益事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兴办医疗事业的,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投资教育事业的,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教学业务指导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养老服务业的,享受我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本县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章 权益保障服务

第三十五条 投资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县政府各部门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应高效快捷的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制。

第三十六条 新办企业在本县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县招商局全程代办;在县级以上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县招商局协助办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关部门不得因执法检查等活动,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年纳税额达100万或一次性解决就业岗位达30人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包点和部门负责人挂钩服务制度,执法部门对县领导包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向包点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落入县域园区内的,政府承担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平整场地、供排水、电力、供热、交通等主端口(主管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招商引资项目落入县域园区外的,基础设施配套额度,执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九条 积极帮助落地企业争取国家出台的免息、贴息贷款和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四十一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县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招商引资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第四十二条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或住房应保障范围内的本地人员,适用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并优先享受配租。

第四十三条 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推荐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四十四条 来温泉县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可在温泉县落户,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温泉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成立招商引资投诉中心,中心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可直接上门投诉,也可用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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